一般规定
8.1.1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需要建立并实施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
8.2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
8.2.1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需要确定和配备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应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批各类采购计划。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采购。采购应明确所采购产品的各类、规格、型号、数量、交付期、质量要求以及采购验证的具体安排。
8.2.2 施工企业应对供应方进行评价,合理选择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方。对供应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
1 经营资格和信誉;
2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3 供货能力;
4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价格;
5 售后服务。
8.2.3 施工企业应在必要时对供应方进行再评价。
8.2.4 对供应方的评价、选择和再评价的标准、方法、和职责应符合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8.2.5 施工企业应根据采购计划订立采购合同。
8.3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
8.3.1 施工企业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必要时,应到供应方的现场进行验证。验收的过程、记录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未经验收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8.3.2 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方式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的要求。
8.4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现场管理
8.4.1 施工企业应在管理制度中明确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现场管理要求。
8.4.2 施工企业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贮存、保管和标识,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4.3 施工企业应明确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搬运及防护要求。
8.4.4 施工企业应明确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放要求,建立发放记录,并具有可追溯性。
8.5 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8.5.1 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元宝和标准对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
8.5.2 施工企业对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验收、施工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发包方报告,按照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