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4.1.1 施工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规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
4.2 组织机构
4.2.1 施工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的需要,明确管理层次,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
4.2.2 施工企业应在各管理层次中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直辖市部门或岗位,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4.3 职责和权限
4.2.3 施工企业最高管理者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应包括:
1 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2 建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
3 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4 建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5 确定和配备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
6 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4.2.4 施工企业应规定各级专职质量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
4.2.5 施工企业应规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
4.2.6 施工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公布组织机构的变化和职责的调整,并对相关的文件进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