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指定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依据一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格评定的指定机构的编号。有时可能不止一个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有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CE”标志及其指定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指定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