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五条 为加强,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公司及全体员工依法照章办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属下各单位进行制度、纪律、财务及法律监督;
2.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状进行审计;
4.指导监察部的工作,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5.受理员工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检举、控积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 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2.对除董事会任命以外的所有员工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受理员工对总经理任命的职员的检举、控告。
第三百一十九条 监察委员会设审计师,监察部设审计员,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第三百二十条 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中进行审计、监察时,所有审计监察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