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大多需要加贴CE标识。“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均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欧盟理事会于1985 年5 月7 日批准了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85/C136/01),该决议指出,在新方法中只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技术规范则是以《协调标准》的形式做出决定。《协调标准》是由欧盟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凡是符合这个标准的产品可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加贴CE标签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也就是说CE认证是强制的。欧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约有70%的被要求必须贴CE标志,否则不允许在进入市场。CE认证范围非常广,包扩建筑材料,电子产品,废弃物,固体燃料,电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