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包括国际、国家、区域及地区的要求,这些要求可应用到能源管理体系范围内。例如,法律法规可以包括国家节能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等。其他要求可以包括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自愿原则或守则、自愿计划及其他。
A.4.3 能源评审
组织应在及诶的那个主要能源使用的区域内,识别和评价能源使用过程,并识别改进能源绩效的机会。
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可包括服务承包商、兼职人员以及临时人员。
潜在能源可以包括组织先前未使用过的常规能源。替代能源可以包括化石或非化石燃料。
能源评审的更新意味着更新与分析确定能源绩效改进机会和其重要性有关的信息。
能源审计或评价包括对组织、过程的能源绩效进行细致的评审。它基于适当的对于实际能源绩效的测量和观察。
典型的审计输出包括当前能源消耗和能源绩效的信息,同时提供一系列经排序用于改进能源绩效的建议。
能源审计作为识别和优选改进能源绩效机会的一部分应进行策划和执行。
A.4.4 能源基准
一个合适的数据时段是指组织在这个时间段内,能够明确地说明法定要求或各种变量是如何影响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的,这些变量可以包括天气、季节、业务活动周期以及其他情况。
组织应对能源基准进行维护和记录,并作为组织确定记录保存时间段的一种手段。对能源基准的调整亦可视为维护活动,相关要求应在标准中规定。
A.4.5 能源绩效参数
能 源绩效参数可以是简单的参数、比率,也可以是复杂的模型。举例来说,能源绩效参数包括单位时间能源消耗、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或多变量模型。组织可选取能源绩 效参数,说明其运行的能源绩效状况,并在由于商业活动或基准发生变化影响到能源绩效参数相关性的情况下,对能源绩效参数进行适当的改进。
A.4.6 能源目标、能源指标与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能 源管理实施方案除了针对具体的能源绩效改进,也可针对整个能源管理或能源管理体系过程的改进。这种管理改进型的能源管理实施方案,可描述如何验证方案取得 的结果。例如:组织的能源管理实施方案可以是提高员工和承包者的节能意识,组织应使用确定的方法验证意识提高的程度及取得的其他结果,并将这种方法写入能 源管理实施方案中。
A.5 实施和运行
A.5.1 总则
无增补说明内容。
A.5.2 能力、培训与意识
组织根据自身需求确定能力、培训和意识的要求。能力可从教育、经验、培训、经历、技能和经验等方面体现。
A.5.3 信息交流
无增补说明内容。
A.5.4 文件
仅本标准明确规定须文件化的程序是必须形成文件的程序。组织可以制定任何认为必要的文件,以有效展示能源绩效和支持能源管理体系。
A.5.5 运行控制
组织应评价主要能源使用的运行状况,并采取措施确保运行是可控制的或能减少相关的负面影响,使运行满足能源方针与能源目标和指标的要求。运行控制应包含运行的所有方面,包括维护活动。
A.5.6 设计
无增补说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