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
通过视检和通过8.1.1至8.1.3可适用的试验,并考虑8.1.4和8.1.5来检查其合格性。
8.1.1 、8.1的要求适用于器具按正常使用进行工作时所有的状态,甚至打开盖子或门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状态。
注: 该要求拒绝使用不借助工具便可触及到的螺旋型熔断器以及微型螺旋型熔断器。
只要器具能通过插头或全极开关与电源隔开,位于可拆卸盖罩后面的灯泡则不取下。但是,在装取位于可拆卸盖罩后面的灯泡期间,应确保对触及灯头的带电部件的防护。
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图1所示的试验指,除了通常在地面上使用,且质量超过40kg的器具不斜置外,器具处于每种可能的状况,试验指通过开口伸到允许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
转动或倾斜试验指.如果试验指进入不了开口,则用直型无关节指加力到20N;如果该指进入开口,再用原带关节试验指重复试验。
试验指应不能碰触到带电部件,或仅用清漆.釉漆.普通纸.棉花.氧化膜.串珠或密封剂来防护的带电部件,但自硬化树脂除外。
8.1.2、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图2所示的试验销来穿越0类器具、 II类器具或II结构上的各开口。但通向灯头和插座中的带电部件的开口除外。
该试验销应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
8.1.3、对II类器具以外的其他器具用图3中所示的试验探棒,而不用试验指和试验销,用不明显的力施加于一次开关动作而全极断开的可见灼热电热元件的带电部件上。只要与这类元件接触的支撑件在不取下罩盖或类似部件情况下,从器具外面明显可见,则该试验探棒也施加于这类支撑件上。
试验探棒应不能触及到这些带电部件。
注:
对带有电源软线,且在其电源电路中无开关装置的器具,其插头从插座中的拔出,认为是一次开关动作。
8.1.4、如果易触及部件为下述情况,则不认为其是带电的:
──该部件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且
.对交流,其电压峰值不超过42.4V
.对直流,其电压不超过42.4V
或
──该部件通过保护阻抗与带电部件隔开。
在有保护阻抗的情况下,该部件与电源之间的电流;对直流应不超过2mA,对交流,其峰值应不超过0.7mA,而且:
对峰值电压大于42.4V且小于或等于450V的,其电容量应不超过0.1uF;
对峰值电压大于450V且小于或等于15kV的,其放电量应不超过45uC;
通过对由额定电压供电的器具的测量检查其是否合格。
电压和电流在各相关部件与电源的每一极之间分别测量,放电量在电源中断后立即测量。
注:
泄漏电流的测量电路见附录G。
8.1.5、嵌装式器具、固定式器具和以几个分离组件形式交付的器具在就位或组装之前,其带电部件至少应由基本绝缘来防护。
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
8.2、II类器具和II类结构,其结构和外壳应对与基本绝缘以及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意外接触具有足够的防护。
应只能触及到那些由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部件。
通过视检和按8.1.1中所述,施加图1所示的试验指来,检查其合格性。
注:
1、此要求适用于器具按正常使用工作时的所有状况,甚至包括打开盖子和门以及取下可拆卸部件之后的状况。
2、嵌装式器具和固定安装式器具,要在安装就位后进行试验。
9、电动器具的起动
必要时,在有关特殊要求标准中规定要求和试验。
10、输入功率和电流
10.1、器具在额定电压且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其输入功率对其额定输入功率的偏离不应大于表1中所示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