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器具能以不同的电压供电,则可能要求增加试样。
如果必须进行附录C中的试验,则需要6个电动机试样。
元件试验可要求提供这些元件的追加试样。
2、应该避免在电子电路上连续试验而造成的积累应力,为此有必要更换元件或使用附加的试样。附加试样的数量应根据对有关电子电路的评估,保持在一个最小数量上。
3、如果为了进行一个试验,不得不把器具拆散,则应注意确保能按交付状态进行重新组装。有怀疑时可在另外单独的试样上进行后面的试验。
4.3、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均按各章条的顺序进行,但22.11条试验在第8章试验前,在处于室温的器具上进行。如果由于器具的设计,一个特有的试验明显不适用,则试验可不进行。
4.4、对还有其他供能方式(如:气体)的器具进行试验时,则必须考虑它们的消耗所带来的影响。
4.5、器具或它的运动部件,都应处于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不利位置上进行试验。
5.6、带有控制器或开关装置的器具,如果它们的整定位置可由用户改动,则应将这些控制器或装置调到最不利的位置上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