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一百二十八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