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2002年3月5日,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提供仓库保管汽车配件,期限为10个月,从2002年4月15日起到2003年2月15日止,保管仓储费为10万元;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总金额为总金额的20%;另外,汽车装配厂予交仓储公司定金2000元。
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订的仓库,并且从此拒绝了其他人的仓储要求。2002年3月27日,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已经清理好仓库,可以开始送货入库。但配装厂表示已找到更便宜的仓库,如果仓储公司能降低仓储费的话,就送货仓储。仓储公司不同意,配装厂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2日仓储公司再次要求配装厂履行合同,配装厂再次拒绝。
4月5日,仓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没收定金并支付仓储费。
汽车装配厂答辩称合同未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问题。
试分析:1、仓储合同是否生效?
2、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如果你是法官,会做怎样的判决?
1. 已经生效。因为仓储合同是承诺性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生效。
2.不合理。因为合同中如同时规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履行,且此案中作为仓储公司仓储费并受到实际损失,因此不能这样要求。
3.如果我是法官,可以判决汽配厂只支付仓储公司2万元违约金,定金不予退还,仓储费不用支付。